良心百科

首页 常识

票据基础关系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3:30:29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

票据原因关系

也称为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人授受票据的原因。出票人签发票据、收款人接受票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该原因关系就是票据的原因关系。例如,因购买货物而签发并交付票据,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与收款人因此发生票据关系,其原因关系即是买卖关系。原因关系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如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然断裂,前面的一原因关系与后面的一原因关系并无任何联系。但票据不论转手多少次,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付款关系和追索关系)都是一样的。

票据资金关系

是指发生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一种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可由付款人处分的资金;

资金必须得以票据进行处分。

资金关系的成立,仅有资金的存在尚嫌不足,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还须存在由付款人负担支付票据资金的合同。该合同既可以针对个别的票据,也可以是针对出票人签发的所有票据。

票据预约关系

是票据当事人就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或支票)、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合意。票据预约不仅存在于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也存在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所以,当事人间先有原因关系,再有票据预约,然后根据预约发出票据,才能发生票据关系。

这些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法律依据,但票据关系一旦产生,便具有独立性,与基础关系的牵连在所不问。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等,他们在票据上签名,构成了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基础关系的认定则涉及到票据行为背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