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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1元直通大结局”实现追剧自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20:03:00    

打工人的闲暇追剧时光,

却会面临视频平台要求付费解锁剧集的情形,

成为自由追剧路上的“拦路虎”,

为提前观看,不得不忍痛付费。

小王看到其中的“商机”,

通过技术手段破解付费机制后,

将热播剧集以“1元出售”,

后通过网盘进行传播

……

近日,西安碑林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以“1元价格售卖超前点播剧集”而涉诉的知识产权案件。

告别付费会员,

热播电视剧“1元售”!

腾讯公司享有视听作品《庆余年第二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4年5月16日,该剧开始在CCTV8、腾讯视频等平台上线,会员花费18元可购买“大结局点映礼包”于2024年5月30日观看大结局,非会员于2024年6月3日才能观看大结局。

2024年5月31日,腾讯公司发现小王经营的某百货店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售卖《庆余年第二季》全集,价格仅为1元,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碑林法院,请求百货店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是助力消费者实现追剧自由?

还是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片尾截图、《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认定腾讯公司享有案涉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百货店未经许可公开在网络平台上以低价对外销售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进行传播,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视听作品,侵害了腾讯公司对案涉视听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腾讯公司举证其超级会员售价为50元,并结合案涉视听作品的链接销量估算其损失,但该超级会员可观看腾讯视频的所有付费视频,不能以此确定其损失,故综合考虑案涉视听作品的热度、市场价值、销量、售价及百货店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规模、侵权时间、方式、链接关注度、传播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官说法

“超前点播”是视频平台在会员的基础上,额外提供提前观看后续剧集的服务,通常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用户可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该观影模式,视频平台以此获取相应的利益。

经营者通过非法手段破解了视频平台的安全防范,售卖“超前点播”影视剧,侵害了视频平台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武 清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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