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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评估如何救济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8 18:53:41当事人对评估价值不认可时,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提出异议
根据2020年《证据规定》第37条,当事人对财产价值鉴定书内容存在异议的,收到鉴定书副本后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做出书面解释、说明或补充。如果鉴定人不按法院要求做出书面回复,法院可以对鉴定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要求其出庭作证。如果鉴定人拒绝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
申请重新评估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需说明重新评估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将审查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鉴定意见依据等,若发现鉴定存在问题,法院应准许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一般应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意见将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申请复议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复议,以解决对评估结果的不满。
申请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若认为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评估机构应改正错误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若评估结果无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
投诉与搜集证据
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建议当事人在采取救济措施时,详细记录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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