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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地通知:公积金可用于大病医疗支出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4 12:56:00    


近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优化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增加了关于重大疾病提取的情形。


本次优化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和以往有何变化?


答:增加了关于重大疾病提取的情形。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可在疾病诊断证明书(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开立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个人账户余额。


《通知》中的重大疾病包括哪些范围?


答: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职工办理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答:1、提取人身份证明;


2、疾病诊断证明书(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


备注:如涉及家庭成员提取情形的,提供结婚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


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否申请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职工申请大病医疗提取时如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还款状态正常的,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



据了解,原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继续实施。


  • 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个人享受中山市医疗保险待遇费用报销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职工可以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者该社保年度结束的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 对于在中山市参保的职工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由参保地社保部门确认其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同一社保年度内超过2万元的,可申请提取。



来源:广东新闻联播综合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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